神州資訊:“公版”圖書還存哪些私權?
著作財產權保護是有期限的,過了版權保護期的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就是社會的共有資源,俗稱“公版”圖書,公眾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這對出版單位來說是極大的便利,因此公有領域作品備受出版單位青睞,但近兩年來,因出版公有領域作品引發(fā)的糾紛卻不在少數。
“‘公版’作品出版已不是一個新問題,我國的傳統(tǒng)文化資源非常豐富,出版公有領域文化作品很常見。”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近日舉行的第9期在線沙龍上,文著協(xié)副總干事羅向京介紹,近兩年這個領域出現的一些爭議,主要是因為“文革”期間去世的一批著名學者作家的作品保護期陸續(xù)屆滿,進入公有領域。這些作品影響力很大,給出版社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對后人也多有蔭及。這些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后,權利的分割與利益的分配等問題凸顯出來,帶來了一系列糾紛。因此,如何厘清“公版”作品出版關鍵環(huán)節(jié)的版權風險,是解決紛爭,促進公有領域作品正常傳播的關鍵。
作品界定有難度
討論“公版”作品,往往會涉及到“公版”作品包括哪些類型,以及如何判斷“公版”作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飛認為,公有領域作品有兩種,第一種是過了保護期的作品,第二種為非國際版權公約成員國、沒有與我國簽訂雙邊版權條約國家人員的作品。梁飛進一步分析認為,不受權利人的支配,社會成員可以自由地、無償地使用的作品,都可以視為“公版”作品。
對于這種界定,羅向京對第一種沒有異議,而對于第二種,表示并不能確定其為“公版”圖書,但出版社可以出版使用,并表示,對于“公版”作品,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多是學術界在討論。
不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比如政府報告、文件等,是不是公有領域的作品?梁飛表示,這些內容也許用“公有領域內容”概括更為恰當,原則上是可以不經許可免費使用的,但涉及到出版,還要考慮到相關的制約。首先,雖然法規(guī)性質的文件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根據相關出版規(guī)章的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性質內容、行政性文件等內容,一般是指定特定出版社出版的,比如《標準出版發(fā)行管理辦法》《法規(guī)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guī)定》都規(guī)定特定的內容由指定的出版社出版發(fā)行。其次,出版社由于指定獲得“專營出版”,進而獲得的專營經濟利益是受到保護的。如建工出版社訴萬方公司糾紛案件中,法院就支持了建工出版社對建筑行業(yè)強制性標準專營出版獲得的經濟利益。
據介紹,在建工出版社與萬方公司的糾紛案件中,法院認為,雖然建工出版社出版的是具有法規(guī)性質的技術性規(guī)范,其所獲得的專有出版權利也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專有出版權,但建工出版社對此享有出版經營權利的獨占許可,排除了其他出版單位的出版資格。萬方公司將該標準掃描錄入其制作的《中國標準全文數據庫》的行為,在客觀上仍然損害了建工出版社基于出版經營資格的獨占而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
過了保護期的作品就是“公版”作品,但如何判斷一部作品是否過了保護期?羅向京認為,判斷作品是否在保護期內,要結合發(fā)表或出版時間、作者去世時間,以及所在國的保護時間,而北京天舵律師事務所主任孔祥舵則認為,原作品是否過了保護期比較好判斷,看發(fā)表時間即可,但難以判斷的是,原作品發(fā)表過程中是否有其他的著作權利發(fā)生,如果有,就會有不同的時間節(jié)點需要考慮。
相關權益受保護
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后,出版社對“公版”內容可以不經許可進行編輯出版發(fā)行,無需支付報酬,但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之前,相關的出版單位或演繹創(chuàng)作人員經過合法授權對作品內容進行匯編、編輯、排版設計,對圖書進行出版、發(fā)行、銷售經營,可能形成相關的權益,這些權益在作品內容進入公有領域后還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我國現代著名散文家周作人于1967年去世,其著作的版權保護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0日,從2018年1月1日起進入公有領域。近日,《周作人譯文全集》的匯編作品權利人止庵、北京世紀文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委托孔祥舵發(fā)布了版權聲明?!霸谧髌烦霭孢^程中,如果對作品還有匯編、改編等行為,則可能構成新的權利,對圖書的保護方式和時間也會相應延長。”孔祥舵介紹,他受托發(fā)表版權聲明,就是因為匯編人及出版社對周作人全部譯文的匯編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勞動,也有獨創(chuàng)性,所以在譯文本身進入公有領域后,匯編人的權利還依然受法律保護。同時,《周作人譯文全集》還收錄整理了一些周作人生前未發(fā)表的譯文,匯編者在匯編譯文時對一些通假字、標點符號、文言文等個別內容也有實質性的改變,這些是需要區(qū)分保護的。
“在匯編《周作人譯文全集》過程中,匯編人對周作人譯文進行獨創(chuàng)性選擇和編排,對原手稿文字、通假、文言標點、專有名詞等加以選擇,對譯文體例、增刪篇目、文體類別及習慣用法等予以編排,并撰寫出版說明,可以說明其構成匯編作品?!笨紫槎嬲f。對此,梁飛認為,對公有領域作品進行演繹,如匯編、改編、整理、注釋、翻譯等,將產生新的智力成果,對這部分智力成果形成作品的,仍受保護。
此外,作品名稱有可能成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受到保護。羅向京介紹,在涉及《傅雷家書》的一起訴訟案中,文聯出版社組織人員對傅雷書信進行了重新編排選擇,而書名仍然使用《傅雷家書》。傅敏認為《傅雷家書》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對方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此案,陜西普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薛永謙認為,傅敏主張《傅雷家書》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運用反不正當競爭來保護,訴求上找到新的突破口,值得借鑒。
對于出版者的合法利益受保護問題,羅向京認為,出版者在編撰出版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時,在作品的體例、編排、結構策劃、標題安排、內容選取等方面付出的智力勞動應當受到保護,其他同業(yè)競爭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這種創(chuàng)造性勞動及合法權益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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